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YV-113-司繼-5112-2025012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112號 聲 請 人 林○○即○○○律師之承受程序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20,000 元,代墊費用新臺幣1,094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0年度司繼字第301號民事裁 定選任○○○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又○○○律師業已清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遺產稅、確認繼承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收受債權人陳報債權、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因○○○律師已因意外離世,無法行使遺產管理人職務,聲請人為○○○律師之繼承人,為此由聲請人代為向本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支出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3,094元(聲請狀誤載為3,024元)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01號 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律師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53號民事裁定、執行事務與費用支出明細表及收據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01號、本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53號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之繼承人,且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其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繼承人之遺產,核定價值總額為717,388元,此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又原遺產管理人○○○律師業已清查被繼承人之財產、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就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等管理遺產行為。是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需另行選任其他遺產管理人處理,評估原○○○律師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律師之報酬金額為20,000元應屬適當。另聲請人主張○○○律師於管理遺產期間代墊聲請公示催告、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程序費用,業經本院於110年度司家催字第53號及本件之裁定主文中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外,其餘1,094元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