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YV-113-司繼-5666-2024122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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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666號 聲 請 人 ○○○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 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6樓)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子媳,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3年7月18日死亡之情,有被繼承人除戶 謄本1件為證,惟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子甲○○之配偶,即為被繼承人之子媳,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參酌前開規定,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無聲請拋棄繼承之權,是本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