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SYV-113-司繼-6112-2024110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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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112號 聲 請 人 楊譜諺律師即被繼承人朱世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70,000元 。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590 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96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並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及編制遺產清冊,且聲請人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繫屬之111年度嘉簡字第642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聲明承受訴訟,並進行訴訟程序,嗣由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112年度司執字第40876號進行變價分割共有物,而被繼承人甲○○所遺不動產已拍定,為此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以利聲明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111年度司繼字第5909號民 事裁定、遺產稅申報書、繼承系統表、嘉義地院111年度嘉簡字第642號民事判決、嘉義地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0876號、第45935號通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民事起訴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及證明書、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欠稅查詢情形表、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辦理申報遺產、清 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且被繼承人所遺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其上第549棟次(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號)之房屋,經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112年度司執字第40876號進行變價分割共有物,以新臺幣(下同)6,754,000元拍定;此外,聲請人為嘉義地院111年度嘉簡字第642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撰寫書狀、進行調解及訴訟等情,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7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