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YV-113-司繼-6224-2024112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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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224號 聲 請 人 許○瑞律師即被繼承人陳○華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九十八 年一月十七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E一○二二○二八二九號,生 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街○○○號二樓)之遺產管理人報 酬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595 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30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揭示。而被繼承人遺有之不動產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乙字第21300號執行,並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執行拍賣中,為利於日後參與分配,為此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及已代墊之相關費用新臺幣(下同)224元(含聲請公示催告之郵政匯票資費30元、申請土地謄本之地政規費120元、申請戶籍謄本之戶政規費30元、郵資共計44元)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查無其他繼 承人,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故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3 0號裁定、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許○瑞律師事務所函、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證明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通知、普通掛號函件執據等件為證(均影本),堪信為真實。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收受本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公示催 告及收受本院裁定、申報遺產稅並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收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通知等管理遺產行為,本院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辦理事務後,剩餘遺產移交國庫所需時間、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25,000元(含已代墊聲請公示催告之郵政匯票資費30元、申請土地謄本之地政規費120元、申請戶籍謄本之戶政規費30元、郵資共計44元,另聲請人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業經本院於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30號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