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YV-113-司繼-6240-202411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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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240號 聲 請 人 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 繼承權或死亡,無第四順位繼承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之另一利害關係人前已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 管理人,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5303號裁定選任許芳瑞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303號民事聲請卷宗核閱屬實,自無再予選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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