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YV-113-司繼-6294-2025020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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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294號 聲 請 人 許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甲○○(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址:臺北市 ○○區○○街00巷00號5樓)為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民國110年11月26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7樓)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裁定揭示之日起,1 年2個月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 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 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 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乙○○同為外祖父曾○ 從之再轉繼承人,惟被繼承人於110年11月26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又其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現為辦理相關土地之繼承登記事宜,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 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2 項及第1176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 院通知影本、本院公告、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935號、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769號拋棄繼承事件等卷宗查核無誤,自堪信為真正。又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復查無其他合法繼承人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參以其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呈報本院,而聲請人為辦理土地繼承登記等事宜,自應屬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甲○○為被繼承人之姊,並已聲明拋棄被繼 承人之繼承權,惟考量其與被繼承人同為外祖父曾○從之繼承人,且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親屬,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之財產及債權債務應均較他人為知悉,復經本院徵詢其意見後,其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有114年1月9日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故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較為適宜。從而,本院為利於管理及處理被繼承人後續之遺產及債務問題,爰依法選任聲請人甲○○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又本件遺產管理人就任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次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 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1 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後3個月內編製之;第4 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亦有明文規定。依此,遺產管理人應依法執行上開法律所定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並於職務執行完畢後,向本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及提出有關文件,附此說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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