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YV-113-司繼-6300-2025021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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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300號 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即被繼承人OOO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43,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330 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09年度司家催字第221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聲請人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且關於被繼承所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548之1地號、549地號、550地號、550之1地號土地,及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聲請人協助土地共有人辦理處分上開不動產,並於扣除相關稅捐及必要費用後,取得被繼承人之應領補償價金新臺幣(下同)84,536元,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83條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申請書、存證信函、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繳款書、109年度司家催字第221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並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301號、109年度司家催字第221號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完成申報遺產稅並 經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彰化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協調辦理前開不動產處分予第三人事宜、聲請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嗣聲請人有核算扣除不動產補償價金及必要費用等事項待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3,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另聲請人主張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 元,經本院於109年度司家催字第221號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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