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YV-113-司繼-6383-2024102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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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383號 聲 請 人 ○○○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被繼承人甲○○),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113年度司繼補字第367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納,將駁回其聲請。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既未繳納程序費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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