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YV-113-司繼-6466-202411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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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466號 聲 請 人 OOO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OOO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街000號四樓之1)已於112年1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因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均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為辦理分割共有物,依法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除戶 戶籍謄本、不動產登記謄本、本院高少家宗家112司繼字第1570號、第3500號公告等件影本為證,固堪信為真,惟被繼承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聲抗字第63號裁定選任林俊寬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前開裁定在卷可憑。本件既已選任遺產管理人,則無再次選任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