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YV-113-司繼-6747-2024111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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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747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一一○ 年十一月十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生前最後籍 設:高雄市○○區○○里○○路○號七樓即高雄○○○○○○○○鹽埕辦公處) 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090號民事 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且於111年11月16日確定,嗣聲請人提出聲請,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50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申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股份數額、車籍資料、編製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收受存證信函…等,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郵資新臺幣(下同)30元、36元、32元、8元、8元、地政規費40元、戶政規費15元、閱卷規費27元,爰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090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9、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律師事務所函、監理站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函、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戶籍謄本、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50號裁定、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陳報債權金額函、聲請閱卷狀、登記完畢通知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存證信函、提存通知書、申請書、交易憑證、戶政規費收據、臨時收據、購買票品證明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993號、111年度司繼字第4090號、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50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其中土地部分業經其他共 有人出賣而提存價金72,729元;又聲請人業已為編制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股票、股利、提存款、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