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SYV-113-司繼-6792-2024111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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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792號 聲 請 人 ○○○○ ○○○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死亡,有其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憑,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權,依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