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YV-113-司繼-6991-202502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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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991號 聲 請 人 蘇志成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保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0 ○0 號 ,民國96年11月2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 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前 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且於101年3月6日確定,嗣聲請人提出聲請,經高雄地院以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84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刊登於報。而聲請人業已執行職務如附表二:遺產管理人事務進行一覽表,現高雄地院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進行強制執行。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查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管理報酬數額,且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公示催告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代書費5,420元、登報費350元、地政規費120元、郵費39元、28元、36元、36元、郵票36元、28元、及本件聲請費1,000元,參酌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暨現今律師承辦案件收費行情,聲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為50,000元及已支出事務費用為7,093元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遺產清冊、遺產管理人事 務進行一覽表、高雄地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高雄地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號民事裁定、太平洋日報廣告刊登證明、廣告費收據、債權移轉通知函、高雄地院執行命令、民事執行處函、收支明細表、高雄地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律師事務所函、地政規費收據、拍賣通知書、郵局查詢資料、普通掛號函件執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地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80號、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84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之其中土地現經高雄地院委由臺灣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於113年12月25日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其最低拍賣價格分別為90,000元、151,000元、521,000元;又聲請人業已已執行職務如附表二即遺產管理人事務進行一覽表,後續尚有強制執行程序、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0,000元(含已支出事務費用即已代墊費用,另聲請人主張之聲請公示催告及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程序費用各1,000元,業經高雄地院於101年度司家催字第○號及本件裁定中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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