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YV-113-司繼-7158-2024122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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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158號 聲 請 人 蔡秀蘭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為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之規定自明。準此,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應就其已處理事務之繁簡,付出之心力及勞務,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就具體個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至遺產管理人尚有未完成之管理事務者,除法院經調查後,得據以預估該未完成事務之繁簡,並確保遺產管理人經核給該未完成事務之報酬後,仍能繼續完成其管理職責外,並無就該未完成之事務預先核給報酬之餘地(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80號裁定參照)。次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遺產管理人非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第1181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794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已清查被繼承人之財產、就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撰寫司法狀紙、申報遺產稅等,爰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 稅財產參考清單、108年及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影本、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影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台灣時報分類廣告費收據、登報證明、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794號裁定、戶政規費收據、地政規費收據等件為證。惟聲請人就任後,迄今尚未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此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聲請人尚未依前開程序,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指定期間內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前,除未能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外,亦難知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債權之金額、受遺贈人之多寡、債權債務關係複雜與否等情,本院亦無從調查預估本件未完成事務之繁簡,自無就該未完成之事務預先核給報酬之餘地。從而,聲請人既未完成遺產管理人法定程序,本院尚無從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是本件聲請人未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法院為債權人、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程序,而先行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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