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YV-113-司繼-7314-2024112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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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314號 聲 請 人 丁○○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號)於113年1月27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外甥女,爰依法陳報遺產清冊,請求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 院。」,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3年1月27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 外甥女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然依法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其開具遺產清冊向本院陳報,與前揭規定不符,本件聲請,應予駁回。又被繼承人死亡時,其胞弟乙○○、同母異父胞弟丙○○尚生存,被繼承人尚有第三順位繼承人,如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依法應由上二人為之,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