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YV-113-司繼-7730-202412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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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730號 聲 請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鄰○○路○○○○號)於民國113年5月6日死亡,其第一至三順位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或死亡,無第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之另一利害關係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前 已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5136號裁定選任林源海會計師為遺產管理人,並於113年12月2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136號卷宗核閱屬實,自無再予選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