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YV-113-司繼-7874-2025031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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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874號 聲 請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路○○號二樓)於106年1月11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兄弟,於113年12月16日知悉成為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稱係於113年12月16日方知悉成為繼承 人云云,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申報資料,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分別於114年1月6日、於114年2月10日各以財高國稅三營字第1142180036號及財高國稅三營字第1140180829號函檢送之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書及相關文件到院,經核該遺產稅申報書上顯示「申報日期」欄位為「106年04月20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欄位記載「甲○○」、「繼承或拋棄」欄位亦記載「繼承」等語,且於「財產內容:信託利益之權利」欄位之受益人及信託期間上均蓋用「甲○○」之印文,足見本件聲請人至遲於106年4月20日業已知悉成為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主張自己為繼承人而申報遺產稅等情,然聲請人遲至113年12月20日方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此據蓋用本院收狀戳章之聲明拋棄繼承權狀在卷可稽,顯已逾聲明拋棄繼承三個月之法定期限,故聲請人既逾期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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