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SYV-113-司繼-7907-2025011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907號 聲 請 人 陳○○ 陳○○ 陳○○ 鄭○○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㈢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3年12月1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澎湖縣○○鄉○○村0鄰○○○○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乙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