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YV-113-司輔宣-8-20241122-1
字號
司輔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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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輔宣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OO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應受輔 助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1項第6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輔助宣告之人甲○○雖戶籍設於高雄市,惟實際 居住在桃園市民有東路,有其戶籍謄本、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件在卷可憑。依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