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SYV-113-司養聲-104-20241223-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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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丁○○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關 係 人 丙○○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丁○○(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日起收養乙○○(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丁○○願收養其配偶丙○○與關係人 甲○○所生子女乙○○為養女,並經被收養人乙○○及其生母丙○○同意,雙方於民國113年4月10日簽立收養契約書,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二、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⒈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民法第1076條之1第1 項但書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 戶籍謄本、照片、訊息畫面擷圖、匯款紀錄在卷可稽,且收養人丁○○、被收養人乙○○及其生母丙○○亦到庭陳明同意本件收養,並皆瞭解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見本院113年7月17日非訟事件調查筆錄),堪信為真實。 ㈡被收養人之生父甲○○經本院合法通知,本應於113年7月17日 、113年8月14日、113年10月21日到庭接受調查,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經收養人到庭表示:「被收養人長大了,生父對被收養人不理不睬,也沒有對被收養人盡到扶養義務,生父從小到大也沒有來探視過被收養人,也沒有關心過被收養人,所以才會有收養的想法…。我與太太結婚前,我與被收養人就有同住了,當時被收養人才兩、三歲,後來我與太太才結婚,我是一路看著被收養人從小到長大,我一路參與,而且被收養人也是叫我爸爸。」等語(見本院113年7月17日非訟事件調查筆錄)。另經關係人戊○○到庭陳述:「(問:與乙○○之關係?)我是她的姪女。(被收養人補充:她是大堂哥的女兒,但是我們從小就是一起長大的,很像姊妹。)(問:有無跟乙○○同住過?)國小五年級之前我們都同住,後來我回去跟我的爸爸媽媽住,我五專的時候又回來與乙○○他們同住。(問:在你的印象中,乙○○從小到大,家裡的成員有哪些人?)收養人、被收養人、乙○○的生母、我、阿祖即她生母的媽媽。(問:有無見過乙○○的生父?)沒有。從我有記憶開始就是收養人在照顧,然後我也是收養人在照顧。(問:乙○○從小就學至畢業,扶養費等是何人支付?)收養人跟乙○○的媽媽,她媽媽比較像兼職,收養人是全職工作。她媽媽就在家裡一起照顧阿祖、我跟乙○○,有時候舅公的小孩也會一起送過來請她媽媽幫忙照顧。(問:你與乙○○有無聊過生父的事情?)沒有,因為都沒有出現過,乙○○也是一直把收養人當成生父。我是直到我上國中的時候親戚跟我講我才知道乙○○與收養人間沒有血緣關係。」等語(見本院113年10月21日非訟事件調查筆錄)。依收養人及關係人戊○○之陳述可知,被收養人自幼即受收養人之撫育照顧,生父從未主動探視,亦未支付扶養費用,加以被收養人對於生父幾無印象,生父在被收養人之成長過程中始終處於缺位的角色,生父對被收養人未善盡保護教養義務,堪可認定,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收養應無庸得其生父甲○○之同意。 ㈢本院審酌:被收養人之生父甲○○未到庭陳述本件收養對其有 何不利情事。而被收養人自幼之印象係由收養人、生母撫育照顧,收養人將被收養人視如己出,被收養人亦認同收養人之父職角色,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早已建立穩定之情感依附關係。復本件收養亦無民法第1079條之2情事,又無民法第1079條之4、1079條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等情,是認聲請人即收養人丁○○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為養女,於法尚無不合,本件收養自應予認可,並溯及113年4月10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生父母均 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