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YV-113-司養聲-178-20241126-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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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關 係 人 蔡○○ 蔡○○ 蔡○○ 蔡○○ 上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收養人蔡○○(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87年8月○ 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女,民國00年 0月00日生,民國82年6月○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與被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蔡○○、蔡○○共同收養聲請人即被 收養人甲○○為養子,惟收養人分別民國87年8月○日、82年6月○日死亡,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欲回復其本姓,並欲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法律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之1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前開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83條亦定有明文。又按養父母死亡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收養關係並未當然解消,是我國民法定有死後終止收養之制度,其目的在於解消養子女與死亡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法定血親關係,同時為圖回復其本姓及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 為證,堪信屬實,且據聲請人陳明終止收養之原因,並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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