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SYV-113-司養聲-228-20250212-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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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關 係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收養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乙○○願收養聲請人即被 收養人丙○○為養女,業已簽立收養契約書,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收 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收養人乙○○、被收養人丙○○、關係人甲○○(即被收養人丙○○之配偶)均到庭陳明同意本件收養,並皆瞭解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見本院113年10月29日非訟事件調查筆錄、113年12月24日非訟事件調查筆錄),堪信為真實。復查,被收養人之生父勞O元及生母陳O貞均已歿,此有除戶謄本附卷足憑。再查,本件收養並無民法第1079條之2情事,又無民法第1079條之4、1079條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等情,是認聲請人即收養人乙○○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為養女,於法尚無不合,本件收養自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13年8月8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 之配偶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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