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YV-113-司養聲-234-20250120-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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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應於本裁定後一年內進行追蹤訪視。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 之,民法第1079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第106 條及第108 條之規定,於收養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06 條第1 項、第119 條分別定有明文。其中判斷收養是否符合養子女之最佳利益,可由收養之必要性及收養之適當性二方面加以考量之。所謂收養之必要性,又可分為⒈絕對有利性:即收養絕對符合子女利益,日後養子女與養親間能創設如同血親親子關係,養子女之監護養育情形顯然確能改善;⒉不可取代性:以血親親子關係之終止,是否符合養子女福祉為斷。而收養之適當性,則指養親對養子女監護能力、養親適格性、養親與養子女間之和諧可能性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願收養配偶丙○○前 所生子女乙○○為養女,經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生母丙○○同意,雙方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14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健康檢查記錄表、戶籍謄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健康紀錄表、成長紀錄、照片為證。 三、經查:   ㈠本院為審酌上開聲請人是否有出養之必要性及收養之合適性 ,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進行訪視,據其提出之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之評估與建議,綜合評估認為:收養人工作狀況穩定,收養動機單純而良善,收養意願明確而堅定,然本會考量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婚齡僅有三個月餘(至社工訪視當日止),婚齡及共同生活時間尚屬短暫,兩人實際相處及互動方式等面向尚待磨合、調適,以及對於被收養人之教養方式仍有待多一些的時間來調整及引導,故建議兩人婚齡至少滿一年,待婚姻狀況、子女照顧及教養等面向較為穩定且達一定合作共識後再行提出聲請較為適宜。又本會建議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共同參與高雄市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源服務中心所辦理之收養人親職準備教育課程(共三堂課九小時),藉此對於收養前、後父母親職的角色、職責以及幼兒發展、身世告知等議題有更多的了解與認識。以上所述建請貴院參酌,請貴院依兒童最佳利益裁定之,本會將於裁定後一年內進行後續追蹤等語。此有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113年11月14日聖功基字第1130632號函檢附之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乙份附卷可稽。  ㈡本院審酌:  1.依上開訪視報告之內容,雖收養人之收養動機單純、堅定, 惟其實際陪伴本件被收養人之時間未久,故親子關係、親職教養能力宜再觀察評估;另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婚齡尚短,婚姻生活尚待調適及磨合,其穩定度仍待多觀察,若本院率爾認可收養,倘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婚姻不順利,則被收養人恐將遭遇短期內認可收養又終止收養之風險,而不利於被收養人,是本院認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間之婚姻關係為基礎之本件收養,更應待後續婚姻關係之發展再予審酌,方為妥適。又目前收養關係是否成立,對於被收養人生活影響甚輕,倘收養人係真心愛護被收養人,並將其視如己出,現階段正足以試煉收養人婚姻之穩定及其對被收養人之真誠與坦然,不應因本院認可收養與否而受影響,若出養程序緩而行之,應有助於觀察收養人之婚姻穩定度、明確其對被收養人之收養意願與關愛程度。綜上所述,本院認現階段尚不合適收養,故聲請人所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2.至若雙方收養意願堅定,應參酌上開訪視報告建議,待收養 人與生母婚姻關係較為穩固、家庭生活更為穩定,並與被收養人生母共同先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增進其等對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之了解、提升教養能力、親職及身世告知等知能後,再行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應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附此敘明。 四、末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 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依上開訪視報告綜合評估記載,本院認主管機關應持續為必要之訪視及協助,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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