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SYV-113-司養聲-253-20241108-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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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陳茗宸 代 理 人 陳順得律師 朱立人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歐子弘 關 係 人 歐俊毅 關 係 人 黃心怡 關 係 人 周子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五日起收養乙○○(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 、被收養人生母、被收養人配偶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 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