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YV-113-司養聲-262-20241126-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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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關 係 人 羅○○ 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收養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願收養配偶丁○○前 與關係人乙○○所生子女丙○○為養子,經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及其生母丁○○同意,雙方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12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二、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⒈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民法第1076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 書、戶籍謄本為證;且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母亦到庭陳明同意本件收養,並皆瞭解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見本院113年10月29日非訟事件調查筆錄),堪信為真實。 ㈡被收養人之生父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聲 請人即被收養人到庭陳述:「…甚至我小時候也不知道我親生父親是鄭什麼的。小時候應該有看到過生父,但我那時候是叫他叔叔。我沒有印象我見過生父幾次面,我也不清楚生父的模樣。我也沒有印象生父有給我扶養費,或是來探望我。」等語,另被收養人生母亦陳稱:「…生父完全沒有給付扶養費,生父也沒有探視被收養人。」等語,及證人即被收養人之外祖母羅柯貴到庭陳述:「我了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生活情形,生父沒有給被收養人扶養費,也沒有來看過被收養人,從被收養人出生,就是收養人在照顧。生父沒有盡到其扶養、照顧的義務。」等語(均見上開同一筆錄),顯見被收養人與其生父間多年未連繫互動,情感依附及連結關係早已消失,足認被收養人之生父對被收養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本件收養自毋庸得其同意。 四、本院審酌:被收養人之生父未到庭陳述本件收養對其有何不 利情事,而收養人之收養動機單純,被收養人亦認同收養人之父職角色,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建立穩定之情感依附關係等情狀,認聲請人即收養人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為養子,於法尚無不合,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本生父 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