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YV-113-司養聲-268-20241220-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黃小燕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周稚淵 周子淳 周子筠 關 係 人 周忠信 關 係 人 陳芷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丁○○(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收養丙○○(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甲○○(女,民 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乙○○( 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 為養子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 、被收養人配偶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 條)。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