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YV-113-司養聲-270-20241129-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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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謝○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王○博 關 係 人 陳○英 關 係 人 盧○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收養甲○○(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母 、被收養人配偶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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