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YV-113-司養聲-276-2024111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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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丙○○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關 係 人 劉○○ 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共同收養乙○○(男,民國00 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本生 父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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