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YV-113-司養聲-281-20241113-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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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丙○○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關 係 人 買○○ 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共同收養甲○○(男,民國 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 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