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SYV-113-司養聲-317-20250220-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OO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OO 關 係 人 劉OO 陳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收養乙○○(男、民國00年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 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