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YV-113-司養聲-318-20250210-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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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施桂林 關 係 人 施梨玉 施美莉 施明華 施淑靜 施聰碧 黃施春美 施芳 胡施素貞 施愛靖 廖施阿月 鄒施素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收養人丙○○(男,民國○年○月○○○日生,民國六十五年 九月十一日歿)、乙○○○(女,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十四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與被收養人甲○○ (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經丙○○、乙○○○ 共同收養為養子,惟養父丙○○於民國65年9月11日死亡、養母乙○○○則於96年2月14日死亡,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欲改回原本姓氏並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之1 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母丙○○、乙○○○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83條亦定有明文。又按養父母死亡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收養關係並未當然解消,是我國民法定有死後終止收養之制度,其目的在於解消養子女與死亡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法定血親關係,同時為圖回復其本姓及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據其提出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 收養人丙○○、乙○○○之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堪信屬實,且據聲請人到院陳明終止收養之原因,並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