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SYV-113-司養聲-324-20250212-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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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李○○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李○○ 關 係 人 胡○○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收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甲○○願收養乙○○為養子,經雙方 於民國113年12月3日簽立收養契約書,爰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收 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收養人甲○○、被收養人乙○○、關係人丙○○(即被收養人配偶)均到庭陳明同意本件收養,並皆瞭解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見本院113年12月25日非訟事件調查筆錄),堪信為真實。 四、經查,被收養人之生父及生母均已歿,此有除戶謄本在卷足 憑。又本件收養無民法第1079條之2情事,亦無民法第1079條之4、1079條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等情,是認聲請人即收養人甲○○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為養子,於法尚無不合,本件收養自應予認可,並溯及民國113年12月3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關係人均 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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