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SYV-113-司養聲-329-2025022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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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關 係 人 鍾OO 謝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共同收養丙○○(男、民國0 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 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