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SYV-113-司養聲-347-20250212-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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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關 係 人 蘇素盆 潘佩佩 潘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潘明山(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 民國79年7月5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 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經養父潘明山收 養為養子,惟養父潘明山於民國79年7月5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之1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83條亦定有明文。又按養父母死亡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收養關係並未當然解消,是我國民法定有死後終止收養之制度,其目的在於解消養子女與死亡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法定血親關係,同時為圖回復其本姓及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據其提出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收養 人之除戶謄本、原生家庭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收養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為證,堪信屬實,且據聲請人到院陳明終止收養之原因並表示未繼承養父之遺產,是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