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YV-113-司養聲-351-20250219-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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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 之,民法第107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願收養丙○○前所生 子女乙○○為養女,經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及生母丙○○同意,雙方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20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三、本院為審酌上開聲請人是否有出養之必要性及收養之合適性 ,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進行訪視,惟經該會函覆本院略以:「…鄭小姐表示葉先生2/17至3/8要受訓而無法接受訪視」、「…鄭小姐表示葉先生需待3/8受訓結束後,才可確定休假時間並安排全家接受訪視之時間」、「鄭小姐致電社工,表示葉先生受訓時間將延長至3/28。」、「綜合評估:被收養人生母2/14致電本會,表示收養人自2/17至3/28受訓,本會無從安排訪視,故予以結案。」等語,此有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114年2月14日聖功基字第1140101號函檢附之法交訪視個案、服務紀錄及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各乙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依法應配合訪視或調查,俾訪視機構提出報告及建議,惟聲請人迄今尚未配合訪視,亦無法提供配合訪視之時間,致前開基金會無法評估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現況、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間之婚姻狀況、收出養動機、收養態度與計畫、試養情形…等事項而提出報告及建議予本院,是本院無從確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真意、出養之必要性、收養之合適性,亦無從審酌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是難認本件收養符合法律之規定,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惟倘日後聲請人仍有成立收養之真意及確認可配合訪視之時間,聲請人自得檢具相關文件,另行提出認可收養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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