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YV-113-司養聲-83-2024111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陳O財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林O儀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林O佑 上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雙方於 民國113年3月20日簽立收養契約書,爰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二、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1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民法第1077條第1項亦有明定。故收養關係一經成立,將造成雙方親屬關係、姓氏、親權、扶養義務、繼承權、近親結婚之限制等權利義務丕變,宜慎密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惟收養關係成立後,本生父母與子女間之權利義務即為停止,影響父、母權益甚鉅,故以被收養人父、母同意為原則,例外情形始得免除其同意,是自不得逕予違反被收養人父母意願而予認可收養。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生父甲○○之同意書,且經通知被收養人生父甲○○到庭表示意見,惟甲○○並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無從知悉被收養人生父甲○○對本件收養之意見。本件如准予認可收養,則被收養人生父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被收養人之關係,除自然血緣關係外均被停止,被收養人對生父即不負扶養義務,被收養人生父將喪失對被收養人請求扶養之權利,客觀上足認對被收養人生父有所不利。從而,本件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既未得被收養人生父同意,且有對被收養人生父不利之疑慮,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所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