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YV-113-司養聲-98-20241111-2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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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終止收養人丙○○與被收養人乙○○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丙○○於民國97年3月5日收養配偶 甲○○前所生子女乙○○為養女,然因收養人與配偶甲○○已於109年7月9日辦理離婚,故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並經終止收養後之法定代理人同意,雙方於113年3月26日簽立終止收養契約書,爰依法請求法院認可終止收養等語。 二、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 ,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⑴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⑵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⑶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民法第108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據其提出終止收養契約書、終止收養同意 書、戶籍謄本為證。又收養人、被收養人及收養終止後之法定代理人即生母均到庭陳明同意本件終止收養,並皆瞭解終止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見本院113年10月29日非訟事件調查筆錄),故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為審酌本件終止收養是否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本 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進行訪視,據其提出之終止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之綜合評估認為:  1.社工評估收出養雙方進行終止收養的意願明確,然而被收養 人對於進行終止收養一事上並不在乎,因認為此事對其沒有影響,所以對終止收養一事沒有意見並願意配合收出養雙方。社工建議法院與被收養人開庭時,需再次向被收養人強調終止收養的意義、法律效果及帶來的影響,並再評估被收養人對終止收養一事上的意願。若法院評估被收養人可以接受終止收養,而本身被收養人亦即將成年,對於被監護的需求低,社工評估本案適合進行終止收養。  2.由於社工評估出養人目前之親職能力仍有進步空間,故社工 建議出養人參與本會舉辦之親職教育準備課程-親職教育兒少篇3小時,以了解與青少年子女溝通及教養的方式,增進親職能等語,此有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113年6月5日聖功基字第1130308號函及其檢附之終止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在卷為憑。  ㈢經本院命被收養人生母補正已參加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 善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教育準備課程-親職教育兒少篇3小時之證明文件,嗣被收養人生母業已提出該基金會於113年11月2日核發之課程時數證明(記載:參與本會辦理113年收養人親職教育準備課程,共計3小時)附卷可稽。  ㈣本院復請家事調查官就被收養人是否瞭解終止收養後之法律 關係、被收養人是否同意終止收養…等事項進行調查,據所提出之調查報告略以:…被收養人知悉終止收養的法律概念,…被收養人對於終止收養沒有意見。…被收養人目前生活、就學、居住狀況尚屬穩定,與生母、生母同居男友及其親屬互動狀況亦屬良善,雖然訪視期間被收養人會抱怨生母、生母同居男友對伊會有些要求、覺得自由受限,但考量本件被收養人生活比較散漫、自律性不高,生母與同居男友對被收養人教養要求(如:門禁、禁止打工、自理能力訓練、分擔家務等)尚屬合理,且被收養人與生母之間溝通管道暢通,生母亦能依照情境狀況不同彈性修正管教及約束,評估生母具一定親職能力等語。此有本院113年8月12日113年度家查字第115號調查報告附卷可參。  ㈤本院審酌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已到庭表示同意終止收 養,兩造間已無繼續維持收養關係之意欲,且被收養人一直與生母同住、由生母單獨扶養照顧,是本件終止收養並無對被收養人不利之情事,核與前揭法條所示之「養子女最佳利益」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本件認可終止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本 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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