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YV-113-婚-312-20241129-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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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 13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及補正上訴狀繕本1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 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3年11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請求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檢附上訴狀繕本,爰併請上訴人補正上訴狀繕本1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