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YV-113-婚-315-20241224-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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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14號                          第315號 上 訴 人即 315 號被告 及 314 號原告 甲○○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000 ○○○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乙○○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 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113年度婚字第315號) 、確認婚姻無效(113年度婚字第314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准予離婚及駁回確認之訴,全部不服。查請求離婚事件及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均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綜上,合併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9,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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