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SYV-113-婚-334-20241121-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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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婚字第33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原 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110年2月24日結婚 ,育有未成 年子女丙○○(年籍如主文,下稱未成年子女),被告於110年9月間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於112年10月間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被告複於112年11月涉犯詐欺案件遭羈押,於113年1、2月間交保後短暫返家即行蹤不明,現遭通緝,被告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兩造有不能維持婚姻之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擇一判決離婚。又未成年子女自出生即由原告照顧至今,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由原告單獨任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原告請求離婚部分: 1、按夫妻之一方,有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2、經查,兩造於110年2月24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丙○○,有戶籍謄本為證(卷第13、15頁),可認為實在。3、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9月間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9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36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41號刑事判決為證(卷第75-90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告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之事由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離婚之請求既經准許,其另依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及該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不另審酌,附此敘明。 (二)關於酌定子女親權人部分: 1、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5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一、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之能力的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與成熟度予以權衡。二、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和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則,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2、查丙○○為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本院囑託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高雄分事務所對原告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評估略以:原告具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意願,原告經濟狀況、親職功能均良好,資源支持尚可,未成年子女對於原告呈現高度依附狀態,彼此關係緊密,互動良好,然未成年子女無法表述意願及被告照顧之情況等語(卷第93-97頁)。被告部分則無法訪視(卷第99頁)。3、本院參酌原告主張、上開訪視報告,考量原告親職能力佳,與未年子女感情親密,收入穩定;被告目前遭通緝行蹤不明,可見被告無法提供未成年子女穩定照顧,未成年子女目前3歲,依幼年從母、維持現狀原則,認應由原告單獨任其親權人,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四、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請求准予被 告離婚,及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請求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其單獨任之,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