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KSYV-113-婚-411-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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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婚字第41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律師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婚姻事件之夫或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者,除第14條第3項 之情形外,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並適用第15條及第16條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丙○○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以109年度監宣字第632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原告乙○○為被告之監護人,嗣經本院於112年12月22日以110年度監宣字271號改定甲○○為被告之監護人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上開法文及說明,被告應由監護人甲○○代為應訴之訴訟行為,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6年2月24日結婚,婚後感情甚篤,然被 告於109年6月5日驟感不適,經診斷為敗血性休克及嚴重胃穿孔,雖經手術救回性命,惟已呈現植物人狀態,嗣經本院為監護宣告。而原告原為被告之監護人,並細心照料被告,惟被告雙親將上開事故歸咎於原告,其等對原告多有抱怨,且無端懷疑原告挪用被告之保險金,並提出改定監護人之聲請,原告慮及被告與其雙親之天倫親情,乃同意被告雙親將其接回照顧,並同意改由被告之母甲○○擔任被告之監護人。兩造現已幾無聯繫,被告亦因病無法與原告交流,兩造婚姻已生破綻無維持可能性,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兩造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答辯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 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該項規定本文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之標準進行認定,審認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至該項規定但書之規範內涵,係就同項本文所定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抽象裁判離婚原因之前提下,明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之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如雙方對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應負責者,則不論其責任之輕重,均無該項但書規定之適用(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兩造於106年2月24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9至21頁),此部分堪以認定為真。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6月5日因罹患敗血性休克、 腸穿孔等病症,經送醫急救後仍呈植物人狀態迄今等情,有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632號民事裁定、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271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9頁、第33至45頁),並經調閱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271號卷查核屬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被告呈植物人狀態,迄今已近5年,被告已然欠缺與原告相互溝通、扶持,共同經營和諧美滿婚姻之能力,且無從預期何時能恢復意識與原告共營夫妻生活,兩造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無法達婚姻之目的,客觀上確實難以維持婚姻生活,任何人處於兩造相同情況下,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堪認兩造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屬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衡以被告目前之狀況,既非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依前揭說明,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兩造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原告之離婚請求,既經依上開事由准許,則其另依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訴請離婚之部分,即無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机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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