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0-31

案號

KSYV-113-婚-44-202410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俞倫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