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0-31
案號
KSYV-113-婚-44-20241031-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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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俞倫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