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YV-113-家全-20-20241022-3
字號
家全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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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劉○○ 住○○市○鎮區○○路000號13樓之6 相 對 人 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及 113年9月25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所載當事人欄之「訴訟代理人朱冠菱律師、陳 柏中律師」均應予以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即假扣押之裁定)及113年9月25 日(即更正裁定)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關於聲請人之代理人部分,緣聲請人並未選任代理人,故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