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YV-113-家全-37-20241111-1

字號

家全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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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蕭OO 相 對 人 黃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關係,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1 月6日向本院訴請離婚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並由本院以113年度家調字第OO號調解中。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因聲請人婚後並無財產,而兩造共同工作盈餘均由相對人管理,因此其婚後財產淨額顯多於聲請人;又兩造協議離婚過程,相對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20萬妳想花再律師上我也沒意見,30我也不會給妳...」、「反正花完妳什麼都沒有,我也不會多給妳,接下來我戶口不會留錢...」等訊息予聲請人,足認聲請人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爰先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差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另相對人有意圖減少婚後財產而有脫產可能,為免聲請人即使本案勝訴仍求償無門而有聲請假扣押之必要。另縱釋明尚有未足,願供擔保,請求裁定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30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聲請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 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則應釋明之,釋明如有不足,而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釋明之(使法院得出大概如此之心證),必於其釋明不足時,為補其不足,法院始得命聲請人供相當之擔保後,准為假扣押;倘聲請人未為釋明,如僅有聲請人單一陳述或所提事證過於抽象、空泛,此時仍屬未為釋明範疇,尚不能因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即得命供擔保而為假扣押,此時法院自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未為釋明︰   聲請人就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僅片面敘明「聲請人婚 後並無財產,而兩造共同工作盈餘均由相對人管理,因此其婚後財產淨額顯多於聲請人」云云,然諸如兩造扣繳憑單、報稅資料、共同經營事業等任何可以佐證兩造婚後財產之相關資料均付之闕如;另聲請人固提出前揭兩造LINE對話紀錄以為佐證,然相對人所述「20萬、30」所指為何,究竟是相對人就兩造共同經營事業之結算分配款,或是相對人自認要給聲請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亦缺乏完整對話紀錄比對,語焉不詳,足認聲請人所提事證過於抽象或空泛,顯無從認定其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 (二)本件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亦未為釋明︰   相對人固於LINE對話紀錄提及「我戶口不會留錢」等語,此 一用語一般固指相對人有將自身銀行帳戶內款項提領一空之意,然夫妻協議離婚過程彼此惡言相向或撂狠話,本不足為奇,然相對人有無實際大額提領逾越日常生活所需款項等刻意減少婚後財產之行為,有待聲請人提出其餘證據佐證,現階段尚難僅憑上開LINE對話紀錄,即認定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已為釋明。 四、綜上,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均未予釋明,核與假扣 押之要件有所未合,而未予釋明者縱願提供擔保亦無足補釋明之欠缺,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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