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YV-113-家全-40-20241216-1

字號

家全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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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 相 對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參佰柒拾伍元為相對人乙○○供擔保 後,相對人乙○○對於其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不得為指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予第三人之意 思表示。 聲請人以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參佰柒拾伍元為相對人甲○○供擔保 後,相對人甲○○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 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下稱被繼承人)之 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訂立代筆遺囑,指定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乙○○單獨繼承,嗣被繼承人於113年2月28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配偶陳○,子女聲請人丙○○、相對人乙○○,因被繼承人於104年中風,3年前已出現失智症狀,該遺囑為被繼承人之真意顯有疑義,聲請人得確認遺囑無效後,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及第828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乙○○返還系爭不動產,惟相對人乙○○已於113年3月21日以該遺囑辦理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113年9月26日,以信託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均將導致聲請人日後縱獲勝訴之本案判決,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為此願供擔保,請求禁止相對人2人就系爭房地為移轉、設定負擔或一切處分行為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 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可參。又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2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再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相對人乙○○以被繼承人 遺囑指定系爭不動產由乙○○單獨繼承,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並以信託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然系爭遺囑顯有疑義,聲請人得確認該遺囑無效,請求相對人乙○○返還系爭不動產等情,已提出戶籍謄本、代筆遺囑、土地建物登記謄本、高雄市地籍異動索引為證,堪認聲請人已就本案請求之原因為相當之釋明。 (二)本院審酌系爭房地目前已登記於相對人甲○○所有,並設定最 高限額抵押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確有可能隨時移轉、設定負擔或為處分,致使聲請人本案請求之標的變更,增加聲請人日後執行困難之虞,堪信聲請人就假處分之原因有所釋明,聲請人釋明雖有不足,仍得以擔保補足之,聲請人請求禁止相對人就系爭房地為移轉、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應予准許。 (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 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142號判決意旨參照)。審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乙○○對於其信託登記予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指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予第三人之意思表示,請求相對人甲○○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則相對人所受之損失相當於因暫時無法處分該不動產以取得價金之利息損失之求償。經查,系爭房地之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181,5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可佐,聲請人擬提起確認系爭遺囑無效訴訟,訴訟標的價額3,181,500元應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3條第1款、第8款之規定,繼承訴訟事件之第一、二審辦案期限均為2年,另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第2款之規定,第三審之辦案期限則為1年,再按法定利率5%推估後,相對人因本件假處分所受之利息損失約為795,375元(計算式:3,181,500×5%×5=795,375),本院認聲請人提供之擔保,應各以795,375元為適當。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0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72.00 全部 0 高雄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高雄市○○區○○○街000號 總面積:86.0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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