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勸告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YV-113-家勸-24-20241128-1
字號
家勸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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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00 相 對 人 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勸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變更聲請人與未成年子 女0、0會面交往方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0月0日以113年度家非調字第0號調解成立,並作成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惟相對人未依該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履行,故聲請本件履行勸告,相對人應依上開調解筆錄所載之調解成立內容履行每月1日及15日提供未成年子女0、0之照片共10張給聲請人。爰聲請調查相對人之履行狀況,勸告相對人履行上開調解筆錄內容等語。 二、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 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 部或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家事履 行勸告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裁定駁回聲請:1.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不可補正或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2.執行名義所定履行期間尚未屆至或條件尚未成就。3.有妨礙強制執行之虞。4.債務人死亡。5.因債務人受監護宣告、遭遇重大事故、行蹤不明、長居國外或有其他礙難進行勸告之情形。6.債權人與債務人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履行勸告事件,係以系爭 調解筆錄為據,惟該筆錄內容係載以:「兩造同意自民國113年0月0日起,不再依民國112年0月0日之111年度家非調字第0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調解筆錄關於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0、0會面交往方式(即調解筆錄第三項後段)履行。」,可見每月1日及15日提供未成年子女0、0之照片共10張給聲請人,並非系爭調解筆錄所約定內容,此亦有當日陳述意見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47頁),故聲請人以系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而提出本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