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YV-113-家提-18-20241125-1

字號

家提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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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提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被拘禁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故為警送至高雄○○總醫院,經醫院 評估後認為需要住院治療,但聲請人拒簽住院同意書,而遭強制住院,人身自由受到拘束。為此,爰依提審法之規定聲請提審,並裁定釋放等語。 二、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 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嚴重病人若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主管機關所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得予緊急安置並進行強制鑑定;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現行有效之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另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提審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經民眾報警指稱其在路邊拿刀揮舞、拿打火機疑似要 點火燒東西,經警據報到場送醫後,觀察有混亂言談及行為,情緒易怒,暴力風險高,言談間亦出現被害妄想(警察被兩黨控制、隔牆有耳及有FBI竊聽),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若不合其意,便有咆哮、威脅攻擊等情形。又依家屬所述聲請人先前即有酗酒及精神症狀,曾經強制住院,出院後未規則服藥,經兩位專科醫師鑑定後,認聲請人為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之虞,並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然聲請人拒絕接受,高雄○○總醫院乃依法向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審查委員會提出許可聲請人強制住院之申請案,經該委員會審查後於113年11月22日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福部113年11月22日衛部心精審字第0000000000號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等在卷可憑。  ㈡至聲請人雖聲請提審,聲稱其目前狀況尚可,並無持刀揮舞 之舉,不知為何要強制住院云云。然查,依聲請人於訊問時所述,確有難以合理解釋之怪異思考及行為,思考內容尚非符合現實,情緒亦非平穩,與聲請人前述病歷資料中所載情狀相符。復據高雄○○總醫院醫師於本院訊問時陳稱:目前聲請人治療效果尚非明顯,仍有妄想情形存在,若未予強制住院治療,恐有傷人之虞等語。再參以醫師評估認聲請人目前仍有被害妄想、情緒易怒、起伏大之情況,且聲請人疑似有酗酒問題,若未藉本次強制住院期間加以持續治療,暴力風險高,恐有再次傷人之虞等情。綜上所述,堪認聲請人之怪異思考與行為顯已對他人造成危害,而有傷人之虞,從而,聲請人經高雄○○總醫院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並依法聲請許可強制住院,經核其原因及程序均與前揭精神衛生法之規定無違。從而,聲請人提出提審之聲請,請求裁定准予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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