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YV-113-家提-19-20241216-1

字號

家提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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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提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精神正常,做事均合邏輯,卻遭凱旋 醫院強制住院,人身自由受到拘束。為此,爰依提審法之規定聲請提審,並裁定釋放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 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2、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自3年前開始出現明顯被害妄 想及宗教妄想,出現幻聽症狀,言談均是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在家會敲打家具,並因整月不洗澡導致臉上出現痤瘡,嗣於113年12月1日至服裝店要求店家協助呼叫計程車,因店家無法協助而大鬧,更欲攻擊到場阻止之家屬,經家屬報警後由警方協助送至凱旋醫院就醫,經2位專科醫師鑑定後,認聲請人為嚴重病人,有自傷及傷人之虞,並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然聲請人拒絕接受,凱旋醫院乃向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審查委員會提出許可聲請人強制住院之申請案,經審查後,該委員會於113年12月4日許可等情,有衛福部113年12月4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30260551號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願任同意書及意見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及基本資料暨通報表影本等件在卷可憑。  ㈡又據凱旋醫院之鑑定醫師於本院訊問時陳稱:聲請人並無病 識感,其所罹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很嚴重,有自傷與傷人之虞,建議仍強制住院等語。  ㈢綜合上述事證,堪認聲請人因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之精神症狀 干擾,於113年12月1日經送至凱旋醫院治療,嗣經該院二位指定專科醫師為鑑定,鑑定結果認聲請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然聲請人仍拒絕接受住院,醫院遂向衛福部審查會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並經該會許可在案,凱旋醫院所為強制住院之處分,合於精神衛生法第41條之規定,其原因及程序尚無違誤,非違法拘禁、逮捕。從而,聲請人提出提審之聲請,請求裁定准予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 逮捕、拘禁人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並即將該提審票轉送受移送之機關,由該機關於24小時內逕行解交;如法院自行迎提者,應立即交出。前項情形,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或迎提困難,被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逮捕、拘禁之機關免予解交,提審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因考量聲請人病情,現正強制住院中,不適宜離開醫療機構,堪認因特殊情形致解交或迎提困難,依據前揭規定,以遠距視訊設備訊問,較為適當。是聲請人既未解交本院,自無解返原解交機關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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