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SYV-113-家救-238-20241115-2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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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38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 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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