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YV-113-家救-269-20241112-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林信宏 代 理 人 黃君介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吳金妹 林維詰 林嘉珍 林湘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3年度家 補字第760號),為家事訴訟事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復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影本、法扶會審查表等件為證,以為釋明。且法扶會審查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助申請,認定聲請人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同意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准予扶助,亦有法扶會准予扶助審查表1份在卷可參,堪認聲請人所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應可認定。又觀諸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之原因事實,為形式審查之結果,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