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SYV-113-家救-277-20241121-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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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王O 代 理 人 曾翔律師 相 對 人 王O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離婚等訴訟(本院113年度家補字 第774號),並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雖未申請法律扶助,惟據其所提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聲請人於112年無所得,且名下亦無財產,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事實,應可採信。又觀諸聲請人請求離婚之原因事實,為形式審查之結果,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佳華